(水利部、国土资源部 水保〔2004〕165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解放军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国土资源局: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业化、城市(镇)化进程加快,各类基础设施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活动大量增加,对地貌植被和自然景观的破坏加剧,造成了严重水土流失,直接加剧了洪涝灾害和生态退化,严重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了群众的生产和生活。为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实《水土保持法》“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保护水土资源的认识。要从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重视土地和矿产资源开发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绝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获取一时的经济利益。要坚定不移地坚持保护环境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遵循“十六大”提出的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提出的各项任务,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保护水土资源和生态系统,以资源的有序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人居环境改善,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和保障。
二、依法行政,严把项目审批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土保持法》、《土地管理法》和《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进一步落实《关于加强土地开发利用管理搞好水土保持的通知》(1989国土[规]字第88号)、《关于贯彻执行〈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地发〔1993〕227号)文件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配合,从源头上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制度和水土保持工程“三同时”制度,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征用和采矿登记、许可时,要严格把关,切实落实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
三、调查摸底,分类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普查工作,对现有土地开发、矿产资源开发中造成的水土流失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在普查的基础上,根据情况分类指导、分别对待,进行彻底的清理整顿。对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采石、采矿等国土及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限期整改。对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区及开山采石、挖沙取土等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定期联合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案件。
四、开展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选择1~2个地区进行试点,加强监督、检查和管理,规范土地、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水土保持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依法防治水土流失。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