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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旅游区管理办法(试行)

(水利部淮委 水政资〔2005〕60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地预防和调处淮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流域内省际边界地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水利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和处理办法》等有关水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淮河流域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的适用范围为水利部交办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提请淮委处理的淮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省际水事纠纷是指相邻省之间在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过程中因权益纠纷而引起的行政争端。

  淮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省际重大水事纠纷和省际一般水事纠纷。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省际重大水事纠纷:

  (一)由省际水事纠纷引发的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 在省际边界地区发生的以爆炸等方式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事件;

  (三) 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较大损失或对社会稳定造成较大影响的省际水事纠纷。

  除此之外的省际水事纠纷为省际一般水事纠纷。

  第四条 省际水事纠纷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指挥、反应迅速、措施果断、依法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淮委、流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机构,建立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责任制,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预防、预测、预警、评估等工作,保证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六条  淮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的预案启动级别分为二级。其中省际重大水事纠纷的预案启动级别为一级,省际一般水事纠纷的预案启动级别为二级。

  一级预案启动:淮委成立省际重大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淮委主任担任总指挥,淮委分管副主任、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淮委和有关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级预案启动:淮委成立省际水事纠纷处理工作组(以下简称纠纷处理工作组),由淮委分管副主任担任工作组组长,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副组长,成员由淮委和有关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应急指挥部和纠纷处理工作组的主要任务是将省际水事纠纷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措施等及时向水利部汇报;负责督促纠纷发生地的省际边界地区各级地方政府落实省际水事纠纷调处方案;履行水利部交办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处置省际水事纠纷的职责,维护省际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第八条 淮委机关各部门在处置省际水事纠纷时的任务分别为:

  (一) 办公室。负责淮委参与水事纠纷调处的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负责省际水事纠纷的信息传递、发布和信访等工作;承办省际重大水事纠纷协调会议。

  (二) 规划计划处。负责处理水利部交办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因违反流域有关规划而引起的省际水事纠纷;监督省际水事纠纷调处过程中确定的调处方案符合流域有关规划。

  (三) 水政水资源处。监督检查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负责省际水事纠纷预防、信息汇总、上报、应急值守、纠纷预测、调查评估等工作,负责承办由水资源开发、利用引起的省际水事纠纷的调处工作;监督检查水利部、应急指挥部和纠纷处理工作组形成的省际水事纠纷的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事协议的执行情况。

  (四) 建设与管理处。负责处理水利部交办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由涉水建设项目引起的省际水事纠纷;监督检查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涉水建设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评估、预测可能引发省际水事纠纷的工程建设信息。

  (五) 水土保持处。负责处理水利部交办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由水土流失造成的省际水事纠纷,监督检查纠纷各方达成的省际水土保持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评估、预测可能引发省际水事纠纷的水土流失信息。

  (六) 防汛抗旱办公室。负责处理水利部交办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由防汛抗旱引发的省际水事纠纷,监督检查纠纷各方达成的防汛抗旱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评估、预测可能引发省际水事纠纷的防汛抗旱信息。

  (七)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处理水利部交办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由水污染而引起的省际水事纠纷,监督检查纠纷各方达成的水资源保护协议的执行情况;及时评估、预测可能引发省际水事纠纷的水质信息。

  (八) 监察处。负责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对淮委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中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  应急指挥部和纠纷处理工作组可根据调处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纠纷调查组、协商处理组和信息保障组等工作组。

  纠纷调查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联系纠纷相关各方共同勘查纠纷现场,搜集有关证据;调查有关人员;检查工程设施破坏情况及人员伤亡情况;初步分析纠纷发生原因,估算纠纷引起的损失;提出调处纠纷的初步意见等。

  协商处理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水事纠纷应急的综合协调和处理工作。负责召集省际相关各方采取措施防止纠纷进一步扩大,并就纠纷调处方案进行商讨,形成协商处理方案。

  信息保障组的主要任务是负责确定联络方案,收集各方资讯;接受媒体采访,公布调处进展;负责省际重大水事纠纷调处工作的后勤保障工作。

 

第三章  预防、预测、预警

 

  第十条  淮委和流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际水事纠纷预防、预测和预警制度。

  淮河流域省际边界地区各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省际边界地区的法制宣传,提高边界地区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创造守法、依法办事的社会环境。

  第十一条  淮委负责监督检查流域内省际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会同有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拟定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并在规划批准后负责组织或监督执行;建立淮河流域省际水事协商制度,定期组织召开省际水事协商会议;开展省际水事纠纷风险分析评估;建立健全省际水事纠纷预防体系,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省际水事纠纷。

  流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省边界地区的水事活动;配合淮委编制省际边界河流水利规划,并在规划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配合淮委建立省际水事协商制度;开展省际水事纠纷预防预测工作,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

  淮委和流域内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有关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召开省际水事协商会议,签订省际边界地区水事规约,规范边界地区水事活动,预防省际水事纠纷的发生。

  第十二条 淮委各有关部门在预测将要发生省际水事纠纷时应及时报告委分管主任,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发布省际水事纠纷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分为两级。

  预测将发生省际重大水事纠纷时发布一级预警;预测发生省际一般水事纠纷时发布二级预警。

  省际水事纠纷预警的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水事纠纷的类别、地点、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十三条 一级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为可能发生的省际水事纠纷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水利部; 二级预警信息的发布范围为可能发生的省际水事纠纷有关的各方水行政主管部门。

  预警信息发布时各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引发水事纠纷的隐患。

  引发省际水事纠纷的隐患消失后,淮委应及时解除预警。

 

第四章 报告、响应、处置

 

  第十四条  淮委、流域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建立省际水事纠纷应急报告制度。省际水事纠纷报告的内容包括水事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事件性质、发展趋势、影响范围、造成后果、已经采取的临时处理措施和建议等。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省际水事纠纷,提请淮委调查解决的,在向省人民政府和淮委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毗邻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淮委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向水利部报告。

  第十五条  淮委接到水利部交办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处理的水事纠纷时,应立即责成有关单位核实水事纠纷的性质、类别,并将判断结果向委分管领导汇报,由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启动预案的级别。

  第十六条 一级预案启动后,淮委应做出如下响应:

  (一) 立即成立应急指挥部,并向水利部报告;

  (二)) 要求省际水事纠纷各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与纠纷有关的一切活动;

  (三) 组织开展省际重大水事纠纷的调查工作,形成省际重大水事纠纷处理方案并促成纠纷各方有关部门签署会议纪要或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四) 监督检查省际重大水事纠纷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六) 履行水利部交办的处置省际重大水事纠纷的有关事宜。

  第十七条 二级预案启动后,淮委应作出如下响应:

  (一) 成立纠纷处理工作组;

  (二) 要求省际水事纠纷各方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与纠纷有关的一切活动;

  (三) 组织开展省际水事纠纷的调查工作,形成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方案并促成纠纷各方有关部门签署会议纪要或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

  (四) 监督检查省际水事纠纷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并向有关方面通报;

  (五)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稳定社会秩序等的善后工作。

  第十八条  省际水事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或纠纷处理工作组自动撤销。

  第十九条  省际水事纠纷处理完毕后,淮委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总结并写出总结报告上报水利部。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水事纠纷的起因、影响范围、处理措施、措施执行情况以及今后如何预防、处理此类纠纷的建议等。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淮委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省际水事纠纷调处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淮委工作人员在省际水事纠纷处置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淮委应向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对在省际水事纠纷调处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淮委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淮河流域省际水事纠纷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由淮委统一对外公布。

  省际水事纠纷预警信息和省际水事纠纷报告应实事求是,不得隐瞒或夸大事实,未经发布部门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预案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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